(2016)苏0703执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772顾天奇与王加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天奇,王加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1772号申请执行人:顾天奇,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执行人:王加雨,住开发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顾天奇与被执行人王加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03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顾天奇与王加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工资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暂无法执行,依职权本案程序终结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凤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