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恢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陵阳信用社诉王俊峰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钢信用社,王俊峰,王明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恢430号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钢信用社负责人王庆峰,该社主任。被执行人王俊峰,男,汉族,1971年9月24日生,住址:林州市陵阳镇郎垒村南庄**号。被执行人王明州,男,汉族,1965年7月20日生,住址:林州市陵阳镇南郎垒村。本院在执行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陵阳信用社诉王俊峰、王明州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5万元及其利息。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林民二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高志鸿审判员 王永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志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