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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齐世勇与张贵军、刘静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世勇,张贵军,刘静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1026号原告:齐世勇,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泗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金国,宁阳磁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贵军,男,196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被告:刘静金,男,195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原告齐世勇与被告张贵军、刘静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世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齐世勇负担。审判员  刘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