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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黄福峰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福峰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3刑初56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福峰,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韶关市曲江区,捕前住韶关市武江区。2015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6年6月6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6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始兴县看守所。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诉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福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创鑫、被告人黄福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初一天、11月22日晚上,被告人黄福峰在其经营的韶关市武江某路某苑B栋某层某号铺位某快递店二楼房间内,先后两次容留吸毒人员刘某、余某、熊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福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公安机关检查证、检查笔录,房屋租赁合同,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5)韶浈法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书及韶关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余某、刘某、熊某、麦某的证言,被告人黄福峰的供述,辨认笔录,始兴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制作的始公(刑)勘[2016]389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福峰无视国家法律,在其租用的房屋内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福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福峰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福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黄福峰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福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罚金限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毅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江海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