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2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泰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泰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天雁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周济华,周荣春,林宗鸾,万力,阮怀平,杨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2369号申请人: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祁门路辉隆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96421424M(1-1)。法定代表人:孙福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学聪,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泰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信息产业基地桑夏1#综合楼60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8126727G。法定代表人:周济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合肥市天雁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琥珀山庄庐阳大道中老年活动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026274Y。法定代表人:林宗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周济华,男,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被申请人:周荣春,女,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被申请人:林宗鸾,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申请人:万力,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申请人:阮怀平,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杨建,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安徽泰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天雁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周济华、周荣春、林宗鸾、万力、阮怀平、杨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325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安徽泰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天雁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周济华、周荣春、林宗鸾、万力、阮怀平、杨建3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占 峰人民陪审员 陈海艳人民陪审员 韦章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时丁玲本裁定书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