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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终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明、沧州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明,沧州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14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明,男,汉族,1975年9月18日出生,住沧州市新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699211070U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平河,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刘明因与被上诉人沧州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902民初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7年4月6日,上诉人刘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上诉人沧州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其撤回起诉表示同意。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902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刘明撤回对被上诉人沧州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290元,由上诉人刘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退还上诉人刘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晓莉审判员  李 霞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