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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原告凌小萍与被告凌学文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小萍,凌学文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州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324号原告凌小萍,女,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云龙示范区云田乡五星村槐树组5号,身份证号码:430203196902084029。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民,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XX,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学文,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株洲云龙示范区云田乡云田村凌家组,身份证号码:430211196611036035。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小萍与被告凌学文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小萍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小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88元,减半收取25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棕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冯幸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