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罪犯段海宝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海宝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191号罪犯段海宝,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武刑初字第5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海宝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18年12月26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十二万四千五百元,责令被告人段海宝退赔被害单位。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7年3月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认为,罪犯段海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该犯符合在社区服刑的条件。综上,刑罚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法向本院建议将罪犯段海宝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原审认定,2010年12月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段海宝利用担任常州科技信息中心办事员的职务便利,先后5次通过采取隐瞒不报、收不入帐等手段,非法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人民币174500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罪犯段海宝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7月、2016年2月、2016年9月获得监狱表扬三次;已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假释建议书、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计分考核台账、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出具缴款书、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段海宝虽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但其未服刑期较长,假释社会效果不好。综上,为维护社会稳定,更好地教育改造罪犯,应对罪犯段海宝不予假释,继续留监执行剩余刑罚。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海宝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沙孝民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