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周雪峰、张国英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周雪峰,张国英,周心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2177号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联合大厦A幢1单元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24946H。法定代表人:韩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蕾蕾,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迪凡,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雪峰。被告:张国英。被告:周心缘。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雪峰、张国英、周心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益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俞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