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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某甲诈骗、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03刑初26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1948年8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18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吴成群,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赵永亮,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行贿罪,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灼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吴成群、赵永亮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辩护人申请调取新证据,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甲在其位于颍东区向阳街道办事处胡桥社区的房屋被征迁过程中,采取借用他人低保证的方式签订拆迁协议,骗取拆迁安置还原房面积110.4平方米;为多获取土地赔偿款,送给时任颍东区向阳街道办事处胡桥社区党总支委员、居委会副主任李某现金400000元。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证言,出示了书证等相关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以诈骗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对所犯诈骗罪,具有自首情节,且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对所犯行贿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其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两项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王某甲检举受贿人犯罪,构成立功;(2)对所犯诈骗罪,被告人王某甲有自首情节,且系犯罪未遂;(3)对所犯行贿罪,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综上,第一辩护人建议对其免予处罚,第二辩护人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政府开展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实施东平、化庄片区以及闸东片区烟厂围墙以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简称向阳南路拆迁项目),涉及颍东区向阳街道办事处胡桥社区的土地及房屋征收。被告人王某甲因经营阜阳市同济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在胡桥社区余湾村租用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属于被拆迁范围。在该处房屋拆迁过程中,被告人骗取国家拆迁安置还原房面积110.4平方米,被减免应交房款227424元;为多获取拆迁赔偿款,向李某行贿400000元。具体事实如下:诈骗的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胡桥社区余湾村租用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有部分房屋系2006年以后的违法建筑。按照拆迁政策规定,2006年以后建设房屋按照每平方米400元进行补偿。低保户可以按照每人无偿享受27.6平方米的产权置换,且不找差价。被告人王某甲为了想无偿获取还原安置房,借用低保户吴某、张某乙的低保证及户口本,利用其中四口低保人口填写虚假的拆迁人口信息,于2014年7月11日以其女儿王某乙、王某丙的名义,同颍东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签订了110.4平方米无偿安置还原房屋协议。经阜阳市颍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10.4平方米的安置房增购价格为271584元。其中,被告人王某甲被减免的应交购房款为227424元。协议签订后,至案发前,被告人王某甲尚未取得上述房屋。2016年9月18日,被告人王某甲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诈骗的事实。同年11月2日,被告人王某甲向中共阜阳市颍东区纪委上交227424元。行贿的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胡桥社区余湾村租用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拆迁完毕后,其又申请赔偿经营损失费和土地赔偿款。李某(已判刑)时任颍东区向阳街道办事处胡桥社区党总支委员、居委会副主任,协助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政府从事拆迁工作。为了能将该处房屋的土地认定为工业用地,多获取土地赔偿款,王某甲找李某帮忙。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王某甲送给李某现金400000元,李某收下该款并答应给予帮忙。2015年2月17日,李某主动退还王某甲200000元。2016年4月11日,因胡桥社区党总支书记倪某某被调查,李某担心事情败露,又退还王某甲200000元。2016年4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到中共阜阳市颍东区纪委调查组接受调查时,主动交代了上述行贿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颍东区老城区改造工作指挥部会议纪要、颍东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东平、化庄片及闸东片烟厂围墙以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及补偿方案、阜阳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协议书、征迁现场复核单、房屋征收分户评估复核单、承诺书、家庭人口信息审核表及低保证、颍东区棚户区综合整治项目征迁验收单、银行交易明细单、阜阳市同济路桥建筑有限公司资质证明资料及要求补偿拆迁工程损失费用的报告、阜阳市凯华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意见书、关于李某任职情况的说明、胡桥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收条(二张)、中共阜阳市颍东区纪委情况说明及暂予扣留涉案款物登记表、本院(2016)皖1203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书,阜阳市颍东区价格认证中心东价证认(2016)51号、52号对安置房增购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李某、倪某甲、蒋某某、王某乙、王某丙、陈某甲、刘某甲、姚某某、李某丙、李某丁、张某、王某丁、王某戊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国家拆迁安置还原房面积110.4平方米,价值227424元,数额巨大;其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现金400000元,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行贿罪,应对其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在实施诈骗过程中,尚未实际取得财物,系犯罪未遂;其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诈骗的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对其所犯诈骗罪,依法可减轻处罚。对其所犯行贿罪,其接受办案机关调查谈话时,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400000元的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对其所犯行贿罪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具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交代的向李某行贿400000元的事实,虽具有揭发他人犯罪的性质,但是揭发的受贿人的犯罪行为与被告人王某甲的行贿犯罪行为相关,不具备立功的构成要件。故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甲行贿罪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理对被告人更为有利,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其所犯行贿罪应适用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被告人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评估意见,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同时其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性,故对辩护人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对被告人王某甲的行贿款人民币400000元,予以没收(已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 辉代理审判员  刘雪峰人民陪审员  张春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子瑾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