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1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王建峰与刘德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峰,刘德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1938号原告:王建峰,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刘德春,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辛二涛,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建峰与被告刘德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王建峰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王建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建峰负担。审判员 乔东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晓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