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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1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王建峰与刘德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峰,刘德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1938号原告:王建峰,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刘德春,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辛二涛,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建峰与被告刘德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王建峰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王建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建峰负担。审判员  乔东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晓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