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财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辛洪涛与陈钧泽民间借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辛洪涛,陈钧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财保78号申请人:辛洪涛,男,1973年3月28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申请人:陈钧泽,男,1990年12月30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申请人辛洪涛因与被申请人陈钧泽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钧泽的工资及公积金予以冻结。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辛洪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自2017年4月起,对被申请人陈钧泽的工资收入除每月留存1000元生活费,对其其余工资收入予以冻结,至满人民币21000元时止。二、对被申请人陈钧泽的住房公积金人民币49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满需要续冻的,申请人须提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跃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杜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