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执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林罗燕与通化矿务局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乐燕,通化矿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748号申请执行人林乐燕。被执行人通化矿务局。法定代表人王延平,系通化矿务局局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白山劳动仲裁字[2000]6号劳动争议裁决书,向被执行人通化矿务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通化矿务局给付申请人林乐燕案件款28947.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通化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道清煤矿,账号×××内存款29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金红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