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2民初5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黄军华任大军李应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审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军华,李应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2民初514号之一原告:黄军华,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以顺,荆门市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应红,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涛,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军华与被告任大军、李应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作出(2017)鄂0802民初514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黄军华对被告任大军的起诉。该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6日,原告黄军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应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军华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军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438元,减半收取计2719元,由原告黄军华负担。审判员 胡昌银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黄天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