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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6民初27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沙元分干农民用水协会与武文龙农户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元分干农民用水协会,武文龙农户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6民初2786号之一原告:沙元分干农民用水协会,住所地陕坝镇水管站。法定代表人:冯杰,会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瑞,女,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协会工作人员,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占胜,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协会工作人员,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被告:武文龙农户。农户代表人:武文龙,男,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原告沙元分干农民用水协会与被告武文龙农户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 竞人民陪审员  马玉铭人民陪审员  张 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卓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