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陈殿江与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招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殿江,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招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5民初580号原告:陈殿江,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招远支公司,住所地: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殿江与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招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殿江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殿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殿江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25元,由原告陈殿江负担。审判员 于明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林士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