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59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赵云龙、宁波润丰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云龙,宁波润丰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吕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59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云龙,男,1960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宁波润丰金融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30212000422979),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天达巷252号305室。法定代表人吕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吕娜,女,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宁波润丰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云龙与被执行人宁波润丰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吕娜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润丰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吕娜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赵云龙执行款20400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赵云龙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车懿宗审 判 员 胡 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