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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颜世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颜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2执61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颜世华,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在执行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与颜世华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颜世华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2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丽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郭宁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