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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与黄国财、邓丽贤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黄国财,邓丽贤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59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住所地:开平市三埠区长沙西郊路25号前座。负责人:高永业,男,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宗,男,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敏怡,女,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国财,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被告:邓丽贤,女,199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是广东省开平市,现住广东省开平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与被告黄国财、邓丽贤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于2017年4月5日以被告已清偿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74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3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负担(原告已缴纳474元)。审判长  曹富荣审判员  梁颖文审判员  关健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佩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