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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1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嘉鱼县嘉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经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鱼县嘉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经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1民初327号原告:嘉鱼县嘉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汪革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四毛,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湖北经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文笔路**号。法人代表:喻国祥,该公司总经理。嘉鱼县嘉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北经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因原、被告在庭外已达成了和解协议,现原告嘉鱼县嘉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鱼县嘉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鱼县嘉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经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嘉鱼县嘉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先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吴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