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慧与顾年新、徐世芳追偿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顾年新,张慧,徐世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申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顾年新,男,1978年3月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江林,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慧,女,1985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健,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炳达,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徐世芳,女,1977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再审申请人顾年新因与被申请人张慧、原审被告徐世芳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6民终1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顾年新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徐世芳欠三位债权人的债务不确定,张慧代徐世芳归还欠款的事实也不确定,我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2.一、二审中,我所举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徐世芳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没有家庭生产经营性活动的情况下,短短几日用于家庭消费数十万元之巨,与事实和常理不符。3.我的家庭不存在较重负担,徐世芳所借款项均用于其个人和张慧挥霍,我名下信用卡的几笔大额支取都是被徐世芳用来个人挥霍,张慧也是清楚的。由此可见,案涉借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我不应与徐世芳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一、二审中,张慧、徐世芳未到庭参加诉讼,使得本案的事实真相无法还原,不排除张慧与徐世芳及三位出借人恶意串通,骗取我的财产。(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最高院曾以答复的形式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举证责任重新界定为:借款人配偶要证明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举证责任分配而言,“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系消极事实,要求我承担“证无”的举证责任是不公平的,也违反了“证有不证无”的举证规则。(三)二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我的辩论权利。本案应当将三位出借人作为第三人,查明借贷事实是否存在,而原审使得我相应的抗辩权丧失。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将本案进入再审。张慧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徐世芳借款时缺本地担保人,才找到张慧,出借人也对徐世芳恒盛豪庭、东城花园的房屋进行查看才决定借款的。债权人曾去顾年新家催要借款,顾年新说没钱,并让张慧先还了,以后再慢慢还。案涉债务发生在顾年新与徐世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共同生活期间,顾年新如果认为案涉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应举证证明案涉债务的用处,比如徐世芳个人挥霍、赌博等,但一、二审中,其都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债务的用处。顾年新的收入亦非如其所陈述的那么多,存在对外家庭举债的可能性。从顾年新与徐世芳共同偿还信用卡的事实,也可以证明顾年新与徐世芳存在消费的合意。综上,顾年新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徐世芳是否欠三位债权人的债务及张慧是否代徐世芳归还欠款的问题,根据张慧所举的借条、借据以及转账凭证、收条、证人证言,可以确认徐世芳负有案涉12万元的债务,张慧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二审法院未将三位出借人列为第三人对本案事实认定不产生影响,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关于案涉债务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如果配偶一方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配偶一方可不承担偿还责任。本案中,顾年新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徐世芳借款前后没有大额消费,但其所列举的仅是家庭消费的部分情形。顾年新的中行信用卡下有月过万的消费和偿还,虽然顾年新称这是徐世芳冒用其信用卡,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使用丈夫的信用卡消费符合一般常理。顾年新称其家庭不存在较重负担,但其家庭仍有借款尚未偿清,存在举债可能性。顾年新称徐世芳所借款项均用于其个人和张慧挥霍,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综上,顾年新对徐世芳以个人名义所借案涉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案涉债务的性质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顾年新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顾年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倪海力代理审判员 马亦乐代理审判员 张娟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赵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