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2执2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吴瑞光与吴乾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瑞光,吴乾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2执2555号申请执行人吴瑞光,男,193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被执行人吴乾秋,男,199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3民终4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吴乾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乾秋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如下义务:1、由吴乾秋赔偿吴瑞光46414.96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本案一审诉讼费、二审诉讼费1300元。但被执行人吴乾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查明被执行人吴乾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吴瑞光与被执行人吴乾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严楚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 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