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刑终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朱宣成强奸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宣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刑终43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宣成,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潜山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潜山县。因猥亵幼女于2013年8月19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携带管制物品于2015年5月29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杭州市看守所。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宣成犯强奸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浙01刑初16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朱宣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国锋 代理审判员  李 鹏 代理审判员  连 郑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文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