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瑞超与张玉正、杨宗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超,张玉正,杨宗利,李翠勇,天津市汉沽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原汉沽安装公司),天津市汉沽市政工程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1489号原告:王瑞超,男,汉族,1986年8月15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被告:张玉正,男,汉族,1962年11月4日出生,现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杨宗利,男,汉族,57岁,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李翠勇,男,汉族,1981年7月2日出生,户籍地。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天津市汉沽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原汉沽安装公司),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文化街12号。法定代表人:孟宪廷,职务董事长。被告:天津市汉沽市政工程公司,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东风路。法定代表人:王化富,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超诉被告张玉正、杨宗利、李翠勇、天津市汉沽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汉沽市政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岱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崔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