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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巩银国、薛金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银国,薛金之,朱长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民初657号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职务董事长。被告:巩银国,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薛金之,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朱长桂,男,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巩银国、薛金之、朱长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巩银国贷款已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9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晓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