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廖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某,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288号申请执行人蔡某某被执行人廖某某蔡某某申请廖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年9月10日作出的(2013)承民初字第24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蔡某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2013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份的抚养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廖某某主动履行了2016年以前年度的抚养费给付义务,申请人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提起的对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承民初字第24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立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荆大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