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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廖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某,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288号申请执行人蔡某某被执行人廖某某蔡某某申请廖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年9月10日作出的(2013)承民初字第24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蔡某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2013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份的抚养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廖某某主动履行了2016年以前年度的抚养费给付义务,申请人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提起的对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承民初字第24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立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荆大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