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3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钟桂芳与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天回镇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桂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天回镇街道办事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39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桂芳,女,195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淳军,四川卓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天回镇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上街**号法定代表人:朱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崇龙,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燕,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钟桂芳与被上诉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天回镇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5)金牛民初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钟桂芳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天回镇街道办事处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钟桂芳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钟桂芳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钟桂芳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确定的负担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钟桂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云国审判员 赵 锋审判员 龚 耘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马先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