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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6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尹贞芳与刘晓兵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贞芳,刘晓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6344号申请人:尹贞芳,女,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志刚,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晓兵,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尹贞芳诉被申请人刘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尹贞芳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晓兵银行存款16426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尹文芳以其坐落于长沙市雨花区XXXXXXXXXX房(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雨花字第XXXXXX**号)的房屋所有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尹贞芳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尹文芳名下坐落于长沙市雨花区XXXXXXXXXX房(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雨花字第XXXXXXX**号)的房屋交易手续;二、冻结被申请人刘晓兵银行存款人民币16426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魏立宇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廖巧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