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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1民初8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贵州南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继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南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继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843号之一原告:贵州南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清溪路369号。法定代表人:杨玉成,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洋洋,系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发荣,系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被告:黄继平,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原告贵州南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继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以联系不上被告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南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南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南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永雄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