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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4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赵香珍、黄新喜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香珍,黄新喜,张玉勤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40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香珍,女,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新喜,男,1996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勤,女,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上诉人赵香珍、黄新喜因与被上诉人张玉勤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3民初2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原判认定黄君庭与被上诉人于2010年7月29日在本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签订了互换协议,但上诉人在本院二审期间提出,被上诉人张玉琴的1.35亩承包地没有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诉人并当庭提交了该村委会提供的1.35亩承包地是案外人黄立新的当时分地的登记底账复印件,还提供了黄君庭所换承包地的正定县政府发放的承包耕地使用证复印件,该承包地证书记载的户主是黄红福,从两份复印件看,均与承包地互换协议的当事人不一致,他们能否将登记在他人名下的土地进行互换,这些证据虽是复印件,但涉及互换协议的效力,故应予查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3民初279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香珍、黄新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罗湘英审判员  刘俊平审判员  黄良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