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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戴艺扬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艺扬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3刑初48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艺扬(曾用名戴志南),男,1983年5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住南安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诉刑诉[2017]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艺扬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云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艺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日1时许,被告人戴艺扬饮酒后无证驾驶逾期未年检被注销车牌闽C×××××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码头镇大庭村茶山37号的家中出发,沿码头镇大庭村乡路、诗山镇鹏峰村乡路行驶到诗山镇声东村顶三落林某的家门口,被告人戴艺扬在该处叫喊讨债无果后,打电话报警要求协助讨债,民警出警到现场发现被告人戴艺扬疑似醉酒驾驶,遂将被告人戴艺扬带回派出所调查。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戴艺扬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74.83mg/100ml(属醉酒驾驶)。审理中,被告人戴艺扬自愿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戴艺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洪某、戴某的证言、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血样采样图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单、车辆照片、信息查询、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车辆盗抢记录查询、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罚金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艺扬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逾期未年检被注销车牌的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戴艺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艺扬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戴艺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的幅度内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艺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5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苏锦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洪爱娥速录员  陈婷蓉主要法律条文附页: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