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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洪庆与郑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庆,郑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581号原告:洪庆,女,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国。被告:郑曌,女,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仁荣,安徽周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洪庆诉被告郑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洪庆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庆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为其真实意思之表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计1830元,由原告洪庆自愿负担。审判员 汪 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范啟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