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西安柏翠酒业有限公司,梁国强,梁鹍,蒲宥希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中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蒲宥希,梁鹍,梁国强,西安柏翠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85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60号永安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邵亚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蒲宥希。被执行人:梁鹍。被执行人:梁国强。被执行人:西安柏翠酒业有限公司,办公住址西安市南关正街101号伟世佳商住1905室,组织机构代码05155860-2。法定代表人梁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17)陕证执字第041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梁鹍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7号CLASS国际公馆1幢10406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1050104005-12-1-1-10406~1)。查封被执行人梁鹍名下位于西安市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8号西部国际酒饮交易中心1幢20605号房产一套(预售证号:2013335,合同登记号:Y14093343)。查封被执行人梁鹍名下位于西安市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8号西部国际酒饮交易中心1幢20318号房产一套(预售证号:2013335,合同登记号:Y14093344)。查封被执行人梁国强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紫薇公园时光1-12701号房产一套(预售证号:2010068,合同登记号:Y13017017)。查封被执行人梁国强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路西段88号1-12710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1100104021-20-1-1-12710~1)。查封被执行人梁国强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路西段88号1-12711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1100104021-20-1-1-12711~1)。七、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八、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巩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林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