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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701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陆平与杨作盛、九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平,杨作盛,九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01民初169号原告陆平,男,汉族,1969年3月4日,住新疆精河县。被告杨作盛,男,汉族,1970年2月20日出生,住博乐市。被告九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博乐市前程路8号。法定代表人岳学增,联系电话135XX****XX。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受理原告陆平诉被告杨作盛、九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原告陆平起诉时提供被告杨作盛居住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青得里卓南村华康巷44号,本院受理后一直无法向杨作盛送达,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时间内亦未能提供能够向杨作盛送达的详细地址,亦表示不同意对本案进行公告送达。故此应视为被告不明,应驳回起诉。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陆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6元,退还原告陆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月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雯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