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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6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叶文香与陈锦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文香,陈锦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6民初100号原告:叶文香,女,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清贵(系叶文香儿子),199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陈锦清,女,195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惠敏(系陈锦清儿子),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文香与被告陈锦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锦清在本案诉讼期间已全部履行赔偿义务,叶文香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文香撤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计106.5元,由叶文香负担。审判员  吴玛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方永耀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