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青岛九发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市北第一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九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市北第一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1242号原告:青岛九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杨戈庄村东。法定代表人:孙崇川,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市北第一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延安路100号。代表人:武长奎,总经理。原告青岛九发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市北第一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青岛九发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青岛九发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九发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79元,减半收取计1239.5元,由原告青岛九发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白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薛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