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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辖终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田正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田正武,秦汪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辖终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武汉市汉南区薇湖路392号。法定代表人:王明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正武,男,汉族,1975年9月21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原审被告:秦汪清,男,汉族,1976年9月15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夏区。上诉人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正武、原审被告秦汪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5民初37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天石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上诉人营业执照上的所在地为汉南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前的劳动争议一案经汉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其后被上诉人以该劳动争议判决书为依据提起本案诉讼,并将该判决书作为证据提交,故本案也应由汉南区人民法院管辖,避免前后裁判冲突。请求撤销原裁定,将移送至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田正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查:2016年11月8日,田正武向原审法院诉称,汪龙清聘请其在天石公司开发的位于江夏区的鸿发城工程项目从事水电安装,其在工作中受伤,请求判令天石公司、汪龙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天石公司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原审法院以(2016)鄂0115民初3703号民事裁定予以驳回。经本院审查,田正武起诉的原审被告汪龙清的真实姓名应为秦汪清,田正武亦将起诉状中汪龙清的姓名变更为秦汪清。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田正武诉称其在位于江夏区的鸿发城工程项目的工作中受伤,故该工程项目所在地应认定为侵权行为地。田正武选择向侵权行为地的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天石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但原裁定将原审被告秦汪清的姓名打印成汪龙清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天石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滨审  判  员  余斌审  判  员  李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兼)  何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