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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91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惠州大亚湾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秦桂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大亚湾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桂香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91民初35号原告:惠州大亚湾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大亚湾大道226号德丰公馆22楼2206号房。法定代表人:李伟平。委托代理人:朱婷婷、丘嘉丽,均系该公司职员。被告:秦桂香,女,汉族,1986年7月15日出生,户籍地:广西临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大亚湾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秦桂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大亚湾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惠州大亚湾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审判长 周 勇审判员 曾日华审判员 李海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黄慧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