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5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河南美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祝锦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美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祝锦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50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美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东段11号1011号。法定代表人:王日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娟,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飞,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锦锦,女,汉族,1989年11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林,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宁,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美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祝锦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15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美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美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南美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河南美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军胜审判员 黄智勇审判员 曹逢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