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李维安、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湾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维安,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湾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51号申请执行人李维安,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湾支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临商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临商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审判长 梁玉兰审判员 张利剑审判员 关立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其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