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2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温都娜申请执行赵万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都娜,赵万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2124号申请人温都娜,女,蒙古族。被执行人赵万宝,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温都娜申请执行赵万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5540元,被执行人赵万宝已经履行3000元,剩余32540元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万宝房屋已经被其它案件查封评估拍卖,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温都娜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海 荣审 判 员 乌敦格日乐代理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智 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