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2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么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么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民初970号原告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桃源路前海花园*栋***室。法定代表人郭爱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洪周、郭南,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赵么环,男,195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原告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么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能送达相关手续,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本院认为:本院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赵么环的送达地址查找不到赵么环本人,本院通知原告提供被告赵么环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不能提供准确地址,致本案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不能送达,原告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属被告不明确,应依法驳回。原告可以在获取被告确切住址之后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薛铁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