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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辖终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正红与吴江市新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江市新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正红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4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市新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人民路500号2幢801-805。法定代表人:徐育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正红,女,1986年2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上诉人吴江市新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正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民初156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新兴公司上诉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指向的管辖法院是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次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起诉新兴公司的案件有十几件,涉及人数众多,属于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刘正红未作答辩。一审法院经审查查明,刘正红起诉时向法院提交了《吴江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收据、承诺书、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材料。其中,《吴江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九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2种方式解决……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院经审查查明,刘正红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新兴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15301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位于,诉讼标的额未达到1亿元,不属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即使本案属于群体性纠纷案件,按照上述规定,也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因开发商延迟履行交房义务引起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双方在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中并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本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基层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新兴公司住所地位于吴江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新兴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稚群代理审判员  沈军芳代理审判员  郭 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朱冰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