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2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殷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殷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2360号原告:王某,女,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殷某,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王某与被告殷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齐良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金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