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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2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殷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殷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2360号原告:王某,女,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殷某,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王某与被告殷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齐良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金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