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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戴平超诉被告黑龙江港进置业有限公司及邹继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平超,黑龙江港进置业有限公司,邹继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892号原告戴平超,女,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男,内蒙古讷莫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港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文化街。法定代表人郑鹏,该公司经理。被告邹继辉,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现在黑龙江省讷河监狱服刑。原告戴平超诉被告黑龙江港进置业有限公司及邹继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受理。原告戴平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2014年11月28日原与被告港进置业有限公司形成的讷河市老莱镇鸿运综合楼050601号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2、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入户手续、办理不动产证手续。3、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邹继辉在开发楼过程中向霍淑荣借款50万元,而后无现金偿还,被告邹继辉以讷河市老莱镇鸿运综合楼050601号等楼房抵债给霍淑荣,并经被告邹继辉同意,霍淑荣将上述房屋卖给原告,2014年11月28日被告邹继辉给原告出具了老莱镇鸿运综合楼认购单,并加盖了“黑龙江港进置业有限公司鸿运综合楼现金收讫”章及被告邹继辉的名章。而后,被告邹继辉协助原告办理了网签。现原告要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在该案诉讼中,本院查明,争议楼房没有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审批要件,系违章建筑,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戴平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还给原告戴平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春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