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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2执6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自贡华彩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与湖北郧西恒达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华彩艺术传播有限公司,湖北郧西恒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668-1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华彩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尚东国际3栋2单元1306号法定代表人:蔡斌,任执行董事职务。被执行人湖北郧西恒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郧西大道94号法定代表人颜天霞,该公司董事长。自贡华彩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与湖北郧西恒达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鄂032民初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湖北郧西恒达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郧西恒达置业有限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自贡华彩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制作费270000元。但被执行人湖北郧西恒达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湖北郧西恒达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支行账号42×××65、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82×××5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账户17×××2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支行账户18×××66,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雷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