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民初5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郑州爱拾柒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即买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爱拾柒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即买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84民初5109号原告:郑州爱拾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阁老路北段东侧(宏基花园西门北侧)。法定代表人:周广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彬,河南节节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即买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1号楼7层A702室。法定代表人:赵廷超。原告郑州爱拾柒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即买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爱拾柒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彬,证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即买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州爱拾柒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软件服务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软件开发费13万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9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8日,原、被告签订《软件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了服务项目为“即买送品牌软件更换”,即被告应当将“即买送品牌的手机APP端、店小二端+管理后台统一更换为爱拾柒的品牌LOGO,并且在消费端店铺展示增加店铺分类子菜单”,该软件程序的开发费用为13万元,软件的交付日期为付款后3周至4周,并且在合同的第二条第5款中约定,原告付款后,被告根据原告确认的开发清单和开发进度进行开发,原、被告双方共同完成验收工作并签署书面验收确认单。在合同第三条第一款中,约定被告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软件程序正常运行,合同第四条第二款中约定被告出现延迟交付软件,应当承担合同金额30%的违约责任。2016年4月13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向被告依约支付了13万元软件开发费用,被告在2016年5月14日通过微信“新郑市软件换LOGO项目开发群”向原告发送了该软件的链接,原告通过该链接下载了被告提供的软件开始进行调试,由于软件开发项目的特殊性,该微信群是原、被告协商解决问题的主要渠道,原告在调试的过程中发现该软件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例如数据魔镜(统计功能)不显示数据等问题。由于软件不能完成调试达到正常运行的目的,原、被告之间便没有完成验收,随着该软件产生的问题越来越多,原告多次与被告负责人沟通无果,在2016年8月23日,原告派员工到被告处商谈该事宜,发现被告处已经没有工作人员出面解决,公司处于关门状态,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软件在调试的过程中便出现大量问题,以至于不能达到正常运行的目的,原、被告之间不能完成软件的合格验收。此软件作为原告正常经营的核心,被告一直迟延并未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对原告的正常经营造成了巨大损失,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遂起诉至法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8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软件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服务项目为“即买送品牌软件更换LOGO”,主要服务内容为“将即买送品牌的手机APP端、店小二端+管理后台同一更换为对方的品牌LOGO,消费端店铺展示增加店铺分类子菜单”,双方在服务条款中主要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开发所需服务器空间、域名,文件信息以及基本素材,并需全力配合乙方的开发合作,甲乙双方约定如开发过程如出现问题,双方应协商解决;乙方按甲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实现属于约定范围内应实现的相应技术功能,乙方负责甲方一次性的培训;甲方付款后,乙方根据甲方确认的开发清单和开发进度进行开发,甲乙双方共同完成验收工作并签署书面验收确认书;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软件程序正常运行,甲乙双方约定,签订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需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软件使用费13万元,自第二年起,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软件使用费中20%2.6万元的软件维护费用;在甲方完全按照要求及时配合所需工作的情况下,乙方如出现延迟交付甲方软件,需视情况赔偿甲方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如乙方因公司运营出现问题,而导致甲方无法进行后续的升级维护,乙方需向甲方提供软件源代码;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经另一方书面通知后7天内仍未改正的,或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合同约定的服务已经完成,服务期届满的,守约一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服务条款还约定了保密条款和其他条款。2016年4月13日,原告通过中国银行向被告转账支付软件开发使用费13万元。2016年5月16日,被告向原告发送了软件程序,双方开始了测试开发,直至2016年8月9日。期间,双方对于问题的反馈和解决均是通过“新郑市软件换LOGO项目”微信群聊,2016年8月11日起,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工作人员解决软件相关问题时,均未得到答复,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既已签订《软件服务合同》,均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支付软件使用费后,被告应按约完成软件的开发,确保软件能正常运行,并对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以完成验收工作。被告未能按照约定解决软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完成验收工作,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软件使用费13万元。被告不能按约完成软件的开发,造成原告不能正常使用软件,势必给原告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但鉴于本案中被告已经发送软件程序,已经进行一定程度的开发,原告未提供因被告违约造成实际损失数额的证据,且双方关于“在甲方完全按照要求及时配合所需工作的情况下,乙方如出现延迟交付甲方软件,需视情况赔偿甲方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的约定不明,本院综合考虑本案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原告预期利益等因素,酌定被告应赔偿原告违约金1万元。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即买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郑州爱拾柒商贸有限公司软件开发费13万元。二、被告北京即买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爱拾柒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0元,由被告北京即买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49元,由原告郑州爱拾柒商贸有限公司6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递交上诉状十份,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赵西璞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白璐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