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3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罗师诉蒲传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师,蒲传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945号原告:罗师。被告:蒲传文。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罗师诉被告蒲传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经本院通知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叶小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