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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4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韩岷东诉长宁县龙江石料厂、邓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岷东,长宁县龙江石料厂,邓永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4民初276号原告韩岷东被告长宁县龙江石料厂,住所地长宁县龙头镇江河村八社。投资人,邓永贵。被告邓永贵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岷东诉被告长宁县龙江石料厂、邓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韩岷东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长宁县龙江石料厂及邓永贵银行存款31万元或等额财产,并以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韩岷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长宁县龙江石料厂及被告邓永贵的银行账户,冻结的总金额以31万元为限额;冻结的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8年4月5日止);二、若被告长宁县龙江石料厂及被告邓永贵的银行账户总金额不足31万元,则还需查封登记在被告邓永贵名下的位于长宁县长宁镇碧玉西路某苑7号楼的房屋[房权证号:长宁县房权证长宁镇字第某号,土地证号:长宁国用(20**)第某号];查封的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9年4月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