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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执5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荣晓俊与沙银丽、陈志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晓俊,沙银丽,陈志荣,荣晓俊,沙银丽,陈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5075号申请执行人:荣晓俊,女,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沙银丽,女,1968年10月28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陈志荣,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荣晓俊与被执行人沙银丽、陈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荣晓俊与被执行人沙银丽、陈志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面申请撤销该案强制执行申请。该案执行费8615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荣晓俊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4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志军审 判 员 弥天亮审 判 员 蔡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助理 张明星书 记 员 张天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关注公众号“”